摘要:0引言1994年某市人民政府为辖区某村1宗集体土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该市某一居民声称该宗地应是他个人的,原因是1951年土改时此宗地分给了某人(有土地证证实),他于1953从其手中购买(此说无证明),鉴于此,要求居委会出面为其要回该宗土地。其事实是从1953年该宗地就由某村民使用至1955年秋,并以此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加入了村前进初级社。后折价归村集体所有至今。所以市政府为该村颁发证书行为事实根据确实可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是无可非议的。但就是这起本不该发生的行政诉讼案却一审、二审、再审,虽然最终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得以保护,但该宗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引发的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人们深思和借鉴的。1土地所有制层面问题思考我国现行的土地公有制的演进过程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确立后,分阶段逐步形成的。解放前,旧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属封建土地私有制,它包括国家所有、地主资本家所有和农民所有并存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前后暴风骤雨般掀起了土地改革运动,全国大部分地区1951年前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后,国家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了社会主义改造阶段的国家所有和公民私有的混合土地所有制。土改颁发的土地证书为土地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