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税分析及其征收政策调整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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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Mineral Resources Tax and Adujusting Suggestions on Its Levying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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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交纳资源税,而且对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交纳一部分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征税。从理论上讲,作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自然资源,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却不是把各种自然资源都列为课税对象,只是把级差收入比较大、资源较为普遍的矿产品及盐等资源列入征税范围。(2)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实行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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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斌;,张福生.矿山资源税分析及其征收政策调整构想[J].山东国土资源,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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