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在经过了1998年的修改以后,其中最有历史意义、贡献最大的,就是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使得先行《土地管理法》更具备科学性和更具有法制色彩。以用途管制制度为基础,“土地用途”构成了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同时也成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用地者依法用地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有这样的表述:“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这就是“土地用途”其法律概念的内涵。把握这个内涵的关键在于法律意义上的“土地用途”这个概念,是由“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产生的。《土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