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四荒”地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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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Legal Problems on Secunity of Collective “Four Waste”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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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的开发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下同)确立了“四荒”地抵押的法律制度。为贯彻实施《担保法》,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6〕23号文件,明确了"四荒"地抵押的审批权限、登记方式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也以〔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文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对集体“四荒”地抵押登记作了详尽的规定。集体“四荒”地抵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仅调动了群众开发治理“四荒”地的积极性,也为“四荒”地的开发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加快了“四荒”地的开发和治理,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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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水,王灿雷,曹百强.关于集体“四荒”地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东国土资源,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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